为深入推进“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审批服务,提高服务效能,依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和《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省局制定了《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暂行工作程序》,现予以公布实施。原持证并已延期的医疗机构,如需继续使用放射性药品开展诊疗,请于2021年9月30日前申请核发新证。逾期未申请的,停止使用放射性药品。
特此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