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合管中心、各镇合管办、各报账中心:
为巩固完善新农合工作,进一步保障参合农民的医疗水平,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率,根据《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2013年新农合工作的意见》(闽卫农社〔2013〕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规定(修定版)》(东政综〔2012〕18号)作如下修定: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在新农合保障年度内,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的新生儿、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或父亲一方合并计算,直至一人最高封顶线。
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以下23种病种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医院副主任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诊断出具疾病证明,并经县合管中心审批后住院,其住院费用按县医院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23种病种有:恶性血液系统性疾病、原发性颅内肿瘤、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耐多药结核病、脑动脉瘤、胸腹主动脉瘤、器官移植、血友病、唇腭裂、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感染。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增加第六项:入院前3天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的合理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门诊特殊病种补偿不设起付线。单一特殊病种封顶线为1万元;参合患者如同时患有多种门诊特殊病种,封顶线分别设置。在县内镇级、县级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补偿比例分别为95%、85%、70%。其中,(1)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卒中及后遗症、重症肌无力9种病种,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补偿比例与县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一致,比例为85%。(2)重症尿毒症透析每周按不高于3次的透析次数,每次透析费用给予85%补偿,年封顶线4万元。
五、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修改为:普通门诊补偿比例70%。
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的,须凭发票原件办理新农合补偿。
七、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
《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规定(修定版)》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印发。
东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