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我省近日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领域改革的新举措,建立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监管有力、运行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新机制,确保医疗药品安全有效。
对未按规定指定配送药品企业、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擅自向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收取配送费等行为,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并限期改正。再次发生的,取消配送资格和该产品的中标资格,并纳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黑名单”,该配送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 发生3次的,该配送企业永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
按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或考核不达标的行为,分别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被有关机关查处认定向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直接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据了解,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我省全面取消了对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省、市两级遴选招标,实行资格准入。凡欲进入辽宁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在企业自主申报和资格审核的基础上,一律纳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
据了解,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对配送企业资质等资料进行审核,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回款、考核等情况,做好网上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