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保障广大参合人员的健康权益,切实减轻农村大病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现印发各地。请各新农合统筹地区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具体意见,请及时与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