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1〕62号
青海省藏医院:
你院《关于将107种自制藏药制剂继续列入医保目录范围的请示》收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9〕2号)精神,大力支持我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根据《青海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药监药注〔2019〕59号)有关规定,同意你院原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的自制制剂中已通过制剂备案的107种自制制剂(见附件)继续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使用有效期36个月,有效期满后,你院须持再备案批件,重新申报审批。
二、各市州医保局、青海省藏医院要严格执行自制制剂使用的医保政策规定。青海省藏医院要有效控制自制制剂药品的成本,规范制剂药品管理,确保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安全。
三、各市州医保局、省医保经办服务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务于批复之15日内完成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自制制剂药品的更新维护工作。
此复。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