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欢迎来到泰茂医疗器械招标网

当前位置: 行业动态> 政策文件
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供应保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供应保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黔南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供应保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函〔2018〕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采购配送工作,规范全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的采购和配送,建立集中采购配送新机制,降低虚高价格,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省、州重要文件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发挥医药行业社会力量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保障质量、供应及时充分,统一州、县、乡、村四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采购和配送模式,严格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积极探索“一票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加强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遏制药品、医用卫生材料购销领域腐败行为,加快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医用卫生材料。

二、总体目标

保障州、县、乡、村四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实现州、县、乡、村 “一体化”配送,实现药品、医用卫生材料价格同比下降。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联盟采购、城乡统筹、一体配送。

(二)坚持采配合一、量价挂钩、以量换价。

(三)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惠民、保障供应。

(四)坚持统一规范、多方监管、科学评估。

四、改革范围

全州所有公立医院、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改革时间

按照先药品、后医用卫生材料的方式推进。

(一)第一阶段。2018年1-4月成立黔南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集中采购联合体及黔南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联采办”),组织编制《黔南州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及网上集中谈判议价。

(二)第二阶段。 2018年5月起正式实施药品带量采购配送。

(三)第三阶段。2018年7月完成医用卫生材料带量采购配送准备工作,编制《黔南州医用卫生材料集中采购目录》。2018年8月正式实施医用卫生材料带量采购配送。

六、改革任务

(一)编制《黔南州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黔南州医用卫生材料集中采购目录》。州联采办在《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药品目录》《谈判采购药品目录》《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目录》《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以及纳入直接挂网药品的范围内,收集全州市、县、乡、村医疗机构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药品信息,结合实际需求情况,汇总分析后形成《黔南州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根据临床医用卫生材料使用情况,汇总分析后形成《黔南州医用卫生材料集中采购目录》。如各医疗机构为满足临床特殊需求,超出药品目录范围,需提前提交《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给州联采办,并经州医改办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对超出《黔南州医用卫生材料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医用卫生材料,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自行采购。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临时采购或应急采购替代目录内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对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等急需情况,可不受目录限制。

(二)建立黔南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联合限价采购配送监管平台。为规范管理,便于操作和监管,探索建立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采购配送平台,分别与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HIS系统对接。采购配送工作所有公告和信息通过采购配送平台发布,医疗机构报送采购计划、配送企业配送流程、采购货款支付等信息均在平台上体现,并实现配送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在医疗机构自动入库工作。

(三)实施挂网药品议价、医用卫生材料集中招标,实现降价目标。在全省集中采购药品的基础上,结合我州临床用药实际,按照《黔南州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在执行四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州联采办与药品生产企业在贵州省药品招采平台上进行集中谈判议价(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州医改办对谈判议价结果进行验收,药品议价结果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进行网上公示后,各医疗机构与中标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州联采办按照《黔南州医用卫生材料集中采购目录》,依据黔南州医用卫生材料集中招标结果,公布招标采购价,由各医疗机构按招标采购价与中标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医用卫生材料购销合同。

(四)实施州、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管理。考虑我州乡、村医疗机构配送交通条件差、使用量偏小的实际困难,依据城乡搭配、远近搭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州内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搭配、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搭配的原则,对州、县、乡、村四级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实行一体化采购配送,真正实现打通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配送“最后一公里”。 各县市卫计局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县、乡、村一体化配送要求,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州级医疗机构在各县市已选择的县、乡、村一体化配送企业内选择有能力满足自身配送需求的配送企业,从而实现州、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采购配送周期原则上两年一签。各县市及州级医疗机构选定的配送企业需报州联采办备案,州医改办要加强配送服务监管,防止配送不及时、不充分问题。

(五)加强药品配送管理,规范配送行为。坚持实施药品购销“两票制”, 积极探索“一票制”。各药品配送企业在药品配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两票制”,按规定要求在采购配送平台上传药品生产企业发票(第一票)和药品配送企业发票(第二票)。药品配送企业对第一票与第二票的真实性、相关性、一致性负责。严格配送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充分。严禁加价销售和增加配送计划,严禁不按时不按需配送。对违反配送要求的药品配送企业取消药品配送资格。

实现医疗机构网上平台采购率100%、由遴选配送企业配送率100%。村卫生室所使用的药品按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全部由卫生院统一实施网上平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六)规范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采配结算行为。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计划采购药品到货三日内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工作,从药品、医用卫生材料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对于不按时结算造成的货款延迟支付,由相应的医疗机构承担滞纳金。

(七)开展合理用药监测与干预。要运用药品临床应用大数据,对医疗机构各类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依从性、经济性等进行成本效益评估,按照“一品三剂两规”的要求,不断完善《黔南州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要对各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数量和价格、供应保障及时率、临床合理应用、质量安全等情况实施在线监督。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完善药品价格谈判策略。引入医保经办机构参与药品耗材价格谈判机制,形成医保药品耗材结算价。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黔南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州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集中采购工作,审定涉及全州集中采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医改办,负责集中采购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对药品、医用卫生材料从生产、采购、交易到合理使用进行全过程综合监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建立组织机构。州卫生计生委组织州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黔南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集中采购联合体,作为议价采购主体,联合体原则上由规模大、实力较强的公立医院牵头。联合体下设州联采办,负责收集联合体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需求信息,制定全州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集中采购目录、对挂网药品与生产企业进行谈判议价、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药品备案釆购申请表》、对各县市及州级医疗机构选定的配送企业进行备案。

(三)明确部门职责。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工承担相应工作。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州采购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工作的组织实施;州财政局负责对药品、医用卫生材料集中采购活动和财政运行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按规定为集中采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州商务粮食局负责督促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经营流通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招标采购配送活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市场价格行为,对配送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建议依法予以限制。对成交药品、医用卫生材料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用卫生材料行为。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医用卫生材料采购工作提供交易服务,协助抽取评标专家。

(四)严格督导考核。要将深化药品、医用卫生材料供应保障改革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招标采购配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大对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开展采购、配送、使用的全程督查,对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良记录企业一次违规挂网通报,并限期纠正及整改;对发生二次以上违规的配送企业终止配送合同,取消该企业所有配送申报资格,二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配送申请。对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依法依纪律追究有关当事人、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公共媒体作用,紧紧围绕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加强药品、医用卫生材料供应保障改革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为进一步深化药品、医用卫生材料供应保障改革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40722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3)第00464号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lqxzb.com ©2017-2025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