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政府定价低价药品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按照现行药品加价政策制定的实际零售价格,日费用不得突破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二、确定我省低价药品清单。我省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附件1),共计289个品种(西药89个,中成药171个,民族药2个,从国家定价目录增补27个)。凡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低价药清单的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应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低价药品清单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三、建立动态调整低价药品清单机制。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因药品生产成本、说明书用法用量等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日均费用突破或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生产经营者可向我局提出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申请,由我局综合考虑药品市场供求、成本变动及临床使用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经审核可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我局将按权限定期公布新的低价药品清单及新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进入和退出低价药品清单以药品通用名和剂型为单位,不区分具体生产企业。
四、加强低价药品价格监测检查工作。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一般为1个月)对辖区内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进行抽查监测,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加强政策联动。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和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六、上述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