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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04 信息来源:查看

一、政策名称

《关于加强“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6号)

二、政策出台背景及目的

2004年,青岛市为解决器官移植抗排异药品在医院买不到药的问题,出台《关于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抗排异治疗患者门诊医疗费结算和管理的意见》,允许参保患者在特定药店结算门诊大病核定病种的医疗费;2012年6月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以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青政办字[2012]92号文),将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β-1b)(倍泰龙)等11种药品、脑深部电刺激疗法(DBS)刺激器、主动脉覆膜支架等2种耗材纳入我市特药特材救助项目。其实施细则明确特药特材可以在指定特供药店取特药,由特供药店提供特药特材结算服务,其他费用均在大病定点医院结算;至2016年10月,特药特材保障范围扩大至32种药品、3种耗材。为配合2015年三险合一,2014年12月30日24号文《关于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建立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大病救助,出台《关于实施青岛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6号文,延续特药特材项目特供药店取药制度。2021年12月28日青岛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 2021〕43号),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将 2021 年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范围。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合理医疗需求,规范“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加强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患者利益,对前期政策进行梳理归并,出台此政策。

三、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 2021〕 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 2021〕43号)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纳入“双通道”药品、医用耗材管理范围

国家谈判药品、调整为常规乙类药品的原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市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山东省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器官移植抗排异药品其他按规定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二)提出“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压实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门诊慢特病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师提出治疗方案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核方可联网结算。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双通道”结算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费,纳入处方开立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特病月度总额控制指标,优先清算。

2.规范处方流转流程,实现处方开具、医院审核、药店结算、配送和使用全流程的闭环管理。

3.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提升对参保患者的服务。

4.规范门诊慢特病的定点管理,执行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政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只是作为供药机构,不再作为门诊慢特病定点机构。

(三)提出“双通道”药店协议管理要求

按照协议管理的条款确定“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四)明确各级经办机构管理职责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五、负责部门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审核结算处   电话85773962

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处    电话85770891

六、实施日期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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