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2021〕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积极稳妥做好DRG付费工作,现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经办管理规程(试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补充协议》《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考评细则(试行)》《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结算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DRG试点地区按要求做好DRG付费工作。其他统筹地区可参照执行。兵团各统筹地区DRG付费结算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兵团驻乌鲁木齐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兵医保发〔2021〕2号)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