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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5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和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05〕21号) ,结合我省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规范整理,现将《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版)》(以下简称《用药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要统一使用2011版《用药目录》,严格执行《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剂型支付参合人员的药品费用。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情况,加强对药品异常使用情况的管理,在统筹区域内使用《用药目录》可在10%的范围内进行删减,但不得另行增加药品。

  二、2011版《用药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基层部分》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2011版《用药目录》(含经省政府批准增加的部分)。

  四、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的省直医疗机构内使用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全部纳入2011版《用药目录》,具体医院制剂清单由省厅另行下发。

  五、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用药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六、2011版《用药目录》统一于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使用。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直补”工作,全部使用《用药目录》,各统筹地区不得另行规定用药目录。

  七、《用药目录》实施过程中,依据药品使用情况,遵循临床用药需求,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必要调整。

    联系电话:0791-6266073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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