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市〔2012〕40号
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
为切实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监管,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销售药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6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信息发布前,应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实药品信息内容,保证发布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二、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交易服务网站主办单位应加强对网站药品信息发布行为的管理,明确药品信息审查责任,建立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作为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负责本单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
三、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交易服务网站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药品信息发布前的审查职责,网站发布的涉药信息必须经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审查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信息,信息审查员应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四、各单位确定的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应具有药学(含医疗器械)或医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也可以作为本单位的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
五、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各单位应将信息审查员名单报主管部门登记确认(见附件1),信息审查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六、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应定期接受相关法规和业务培训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本单位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提出书面意见;
(二)管理本单位互联网药品信息档案;
(三)提出改进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处理本单位互联网药品信息管理相关事宜;
(五)定期登录有关政府部门网站,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广告信息监测及违法广告公告等信息。
七、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应按以下程序对所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审查:
(一)查验各类药品信息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药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药品信息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签署对该药品信息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八、企业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档案的组成内容,应当保存备查,保存期自互联网药品信息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九、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交易服务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信息审查员审查通过的药品信息进行抽查、复核,对于复核中发现问题的药品信息要及时停止发布。
十、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我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京药监市〔2012〕16号)要求完成登记备案工作。新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在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同时提供其药品信息审查员管理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信息审查员报备到药品监管部门。
十一、结合今年对全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网站的检查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网站违法发布药品信息的,药品监管部门将取消已备案的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资格。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严格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发布管理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重要环节,完善的信息审查制度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规范经营的保障,高素质的信息审查员队伍建设是信息审查员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信息审查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本单位互联网信息审查员制度,并在实际工作有效执行,确保其经营行为规范合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