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重庆药品交易所买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已经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卫生局(代章)
2013年11月21日
重庆药品交易所
买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医药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秩序,通过公开客观的交易评价方式,引导买方会员进入平台合规采购,促进药品器械采购工作平稳运行、健康发展,根据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交易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在交易所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买方会员联合体。
二、评价指标
交易诚信评价内容及标准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买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指标》执行。
三、组织实施
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办公室负责买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交易所负责具体实施,定期公布阶段评价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四、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由重庆药品交易所纳入买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档案管理,并报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申诉方式
买方会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起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交易所回复的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作为申诉最终处理结果。
附件:重庆药品交易所买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指标
附件
重庆药品交易所买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指标(量化评分项目)

重庆药品交易所买方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指标(单项通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