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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区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用药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4/08/28 信息来源:查看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采用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且未达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可认定为“两病”用药保障对象。

准入标准

    高血压准入标准:非同日3次静息状态下测量诊室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需采取药物治疗的。

    糖尿病准入标准:

    1.有糖尿病症状(多尿、多饮及不能解释的体重下降),并且随机血糖≥11.1mmol/L(200mg/dl);

    2.空腹(禁食至少8小时)血糖≥7.0mmol/L(126mg/dl);

    3.葡萄糖负荷后2小时血糖≥11.1mmol/L(200mg/dl)

    具备以上三条中任意一条并糖化血红蛋白≥7.0%

    Ⅰ型糖尿病准入标准:确诊为Ⅰ型糖尿病。

待遇保障

    参保城乡居民在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使用甲类药品的支付比例为60%,使用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为50%。

    按照不同病种分型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病种

高血压

糖尿病(其他型)

糖尿病(Ⅰ型)

支付限额

260元

360元

480元

    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也可用于支付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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