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合管办: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11〕59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资金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配合做好全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运行监管,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为原则,以新农合资金落实工作为重点,对各县区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找准新农合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关键环节的整改措施,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发展,最大限度受惠于农村群众。
二、检查内容
(一)新农合基金管理情况
1.各项政府补助基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配套不到位、虚假配套、挪用、挤占新农合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
2.是否按政策规定使用新农合基金,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基金等违规行为;
3. 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本级及上一级基金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新农合基金专用计息专户(简称财政专户),是否存在多头开户、账外存储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转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等。新农合基金结余、基金利息是否及时归账新农合财政专户;
4.是否组织新农合检查和县级审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以及整改的落实情况;
5.新农合补偿是否执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村级公示必须要在村务栏进行公开。
(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规范情况
1、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超比例用药、滥用抗生素、超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不在在新农合报销范围内而给予报销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诊疗项目收费是否符合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有无乱加价、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问题;
3、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审查不严,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4、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造假、有无冒用参合人员资料假住院、假门诊等骗取新农合基金问题。
三、检查方法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发动阶段(8月1日至8月5日)
为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区)卫生局要成立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新农合政策及监督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并设立公布监督检查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二)县(区)自查阶段(8月6日-9月30日)
一是查看县(区)资金专户管理、财政资金拨付记录、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资料;二是查看合管办部分病人的门诊费、住院费票据,依据发票查找门诊病例、住院登记、出院手续等有关资料,并通过电话与病人核实相关情况;三是查看定点医疗机构夜间病人入住情况,与病案及日报表进行核对;四是抽查医院5-10种销量大、价格高的药品,并将其价格与江苏省最高限价进行核对;五是查看病人病案的医嘱用药,并与医疗定点机构上报新农合结算的药品目录进行核对;六是检查医院的财务报表,药品进销存明细账,并与医院结报信息中的用量进行核对。
(三)市级部门督查阶段(10月8日-10月20日)
一是检查2009年以来新农合有关台帐资料;二是对近年来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回访,并走访部分群众,深入了解政策执行情况;三是检查县(区)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市政府纠风办组织抽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区)卫生局在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做好迎接市政府纠风办抽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合资金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纪检组长、主管新农合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二)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区)卫生局要依据市实施方案,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监督检查方案,确定具体负责人员,明确目标任务,做到组织、人员、任务三落实。各县(区)卫生局要增强主体意识,积极协调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起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重点检查,及时整改。各县(区)要对照检查内容,精心组织自查清理工作。自查时要找准突破口,对关键环节实行重点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查处督办力度,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