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卫药械〔2011〕1号
青 海 省 卫 生 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中采购药物、一般医用
耗材配送及货款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各医院,各行业、系统医院:
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文件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集中采购药物、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及货款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青海省集中采购药物、一般医用耗材
配送及货款支付暂行规定
为建立和规范我省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后的货物配送及货款支付工作,确保集中采购的中标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下统称中标产品)及时配送到位,货款支付体系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青政办〔201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或基本配送单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青海省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中标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等各方当事人。
二、货物配送
(一)通过资质审核的配送企业方能从事中标产品的配送工作。配送企业的资质需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可以直接配送中标产品,也可委托通过审核具备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也需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配送企业名单(含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公布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www.qhwst.gov.cn/ypzb)。
(二)中标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中标企业与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集中采购中标产品购销合同后,才能选择确定配送企业。
2、以县(市、区)为基本配送单元;有条件的,可以州(地、市)为基本配送单元。西宁地区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作为基本配送单元。
3、在同一基本配送单元,中标企业可以把本企业所有中标产品委托给一个配送企业,也可按品规分别确定不同的配送企业;在同一基本配送单元,同一品规的中标产品只能选择一个配送企业,不得出现同一品规多家配送企业交叉配送的情况。
(三)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公布后的10日内,中标企业要在通过配送资质审核的配送企业中选择确定配送企业,与所选定的配送企业签署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配送企业的基本信息、配送协议、配送承诺书、覆盖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或基本配送单元)的详细配送关系清单(也可以图示)等资料报送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四)配送关系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于不能及时配送的配送企业,中标企业可以委托另一家具备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配送,并及时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
(五)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中标产品采购计划,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通过药物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下达订单、采购中标产品。配送企业未及时网上响应时,可通过电话等形式提示。
(六)医疗机构每月1-5日、15-20日下达下半月中标产品需求订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中标产品,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下达订单。配送企业收到订单后,及时备货,并于订单下达后的2日内配送到位。当特殊情况时,急救药品原则上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七)配送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名称、剂型、规格、包装、品牌、价格和有效期等及时配送,并提供相关伴随服务。不得提供集中采购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配送企业原则上每月配送2次。
(八)中标产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偏远地区的村卫生室所需要的中标产品,可以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配发到村卫生室。
(九)医疗卫生机构对配送不到位的,及时向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时可以电话、传真形式)反映。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应及时记录在案,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中标产品货款结算支付
(一)医疗卫生机构收到中标产品后应及时验收入库,验收合格后48小时内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确认签收。供货企业在配送中标产品的同时,需要给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批次配送产品发票。
(二)入库的中标产品,若因即将到期等原因医疗机构需要退货时,需在网上填制退货单,注明退货产品、数量及退货原因。将退货单发送至相应供货企业。由供货企业在采购平台中进行确认操作。供货企业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将中标产品收回,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平台上进行退货结束操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网上签收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签收单汇总为结算单,向上级结算部门提交。
(四)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收取所辖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采购基本药物的货款。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货款后,每月1-5日、20-25日集中将上次采购基本药物的货款转到省药品采购中心基本药物款专户,省、州级医疗机构按照同一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转省药品采购中心基本药物专户,由省药品采购中心支付给供货企业。
(五)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一般医用耗材款,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直接支付给供货企业。省、州级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及一般医用耗材货款由医疗机构直接支付。
(六)供货企业按医疗机构配送中标产品后15个工作日内,凭企业销售发票到使用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将加盖公章的企业销售发票和中标产品入库验收单送到相应的结算单位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七)医疗机构对库存中标产品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按合同有关约定应该退货的中标产品,要及时与供货企业办理退货手续,并在省药品采购平台提交退货清单,供货企业接受退货确认后,在当期结算中冲抵货款。
(八)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时,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数量的药品周转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15%确定。以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四、 管理与监督
(一)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的监督管理,确保货款安全,并按月将基本药物药款支付情况上报省药品采购中心。
(二)因基层医疗机构未按时将货款打入基本药物货款支付专用账户,造成未能按时付款,将按合同规定向供货企业支付违约金,相关违约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省药品采购中心对配送及货款结算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违反本规定,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配送的企业和不按照合同及时结算货款的医疗机构,按照《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