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的规定以及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对《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了细化、量化,牵头编制了《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1年11月29日前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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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