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甘肃省基本药物专家库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卫生部药政司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药物专家库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更好的适应基本药物政策咨询、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等工作的需要,经研究,省卫生厅拟在甘肃省基本药物目录评审专家库的基础上建立甘肃省基本药物专家库,请各地各单位积极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专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省市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的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以上。
(三)未在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在职工作。
(五)熟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纪录。
二、推荐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甘肃省基本药物专家库由省、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组成。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专家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服务机构按2:2:1的比例推荐。各地各单位推荐的药学专业专家要有一定比例中药学专业专家。
(二)各市州卫生局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入库专家的推荐工作。要根据"甘肃省基本药物专家库名额分配表"(附件1)中确定的名额和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推荐,并填写甘肃省基本药物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
(三)凡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甘肃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件3、4)一式1份。
(四)各市州推荐的专家由市州卫生局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推荐的专家由各单位汇总后径报省卫生厅。专家推荐表及汇总表(附电子版)请于2012年7月23日前报省卫生厅规财处614室,相关表格可以在省卫生厅网站"公文发布"栏下载。
联系人:陈发青电话:(0931)4818221
Email:wstygb@126.com
附件:1.甘肃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名额分配表
2.甘肃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汇总表
3.甘肃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省、市医疗卫生机构)
4.甘肃省基本药专家库专家推荐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