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用药管理,保障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在分析我省新农合用药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安全有效、临床必需、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经过专家遴选、论证、票决等程序,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药品目录》在保持参合农民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按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将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省增补品种455个全部纳入。药品品种总数为1156个,其中: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886个,中成药266个,民族药4个。同时在《药品目录》中对国家基本药物和本省增补品种分别进行了标注,便于各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新农合报销政策。
二、本《药品目录》的使用范围主要是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等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执行《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及临时用药政策。
三、《药品目录》中国家基本药物和本省增补药物的药品名称及剂型、注释按照《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说明执行;非国家基本药物的品种,按照《药品目录》凡例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在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新农合报销药品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做好新旧版本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使用与管理的衔接,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国家基本药物和本省增补品种进行分类标注。
五、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新农合报销药品分类补偿办法。参合农民使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纳入新农合可补偿费用,按统筹地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规定,给予报销补偿。
《药品目录》对国家基本药物及本省增补品种不设参考自付比例,对其他非基本药物品种设定了参考自付比例。各设区市卫生局应结合实际以及省定参考自付比例统一设定本辖区的具体自付比例,所设自付比例不得低于省定参考自付比例,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设定自付比例。2011年5月20日前各设区市将统一设定的自付比例报省新农合办公室备案。
六、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
七、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药品目录》转发至所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宣传工作,让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参合农民了解新农合用药管理规定。
八、做好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和《药品目录》在医疗机构使用。
九、《药品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