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合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和满足临床诊治需要,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1〕5号),经研究,决定就《用药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基层部分)》(2011年版)的通知(赣卫药政字〔2011〕9号),将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等20种药品纳入《用药目录》,其中:西药部分12种,中成药部分8种(附件1)。
二、将2009年以后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的102种省直医疗机构内使用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用药目录》(附件2)。纳入《用药目录》的医院制剂只限在本院临床使用,并按照批准剂型、规格和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价格进行收费。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如有增减,要及时报省卫生厅,以进行必要调整。
三、《用药目录》中西药部分405号“谷氨酰胺(注射剂)”包括“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西药部分496号“卡巴克络(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包括“卡络磺钠”,剂型不变。
四、各统筹地区和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将增补药品和医院制剂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范围,统一于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并做好“直补”有关工作。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