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医保〔2019〕114 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第三批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申请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条件
(一)位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卫健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养老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健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军队医疗机构;卫健部门批准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上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药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开设的诊疗科目与卫健部门批准许可的科目一致。
(三)主营医疗服务项目80%(含)以上符合基本医保范围。
(四)近一年内(营业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开业时间界定)未因严重违法违规受过卫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按照泉州市基本医保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经专家评估工作组评分达到85分(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及需附加的相关材料。(下载网址:http://qzyb.quanzhou.gov.cn/ShowNews.aspx?Id=577)要求提供。
三、受理程序
(一)递交申请材料和受理时间。申请单位应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20日期间向所辖县(市、区)医保管理部递交完整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 各医保管理部按照“一次性告知”工作要求,审核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的完整性,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三)考察评估。各医保管理部组织工作人员对医疗机构所申报的材料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报送市医管中心集中评估,市医管中心邀请医保专家组成评估工作组,依据申请材料、现场考察情况进行集中评估。
(四)协商谈判。各医保管理部在市医管中心指导下,与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就协议内容开展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进行公示。
(五)结果公示。市医管中心将考察评估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医疗机构名单,在微信公众号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签署协议。公示期满后,各医保管理部与经公示无异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定点协议(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