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申请,我局依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金沙县民新阳光大药房凭证编号:黔毕药监械经营备2020014号;威宁县洪启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炉山镇二分店凭证编号:黔毕药监械经营备20160163号现公告标注。
注:未交回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金沙县民新阳光大药房凭证编号:黔毕药监械经营备2020014号,威宁县洪启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炉山镇二分店凭证编号:黔毕药监械经营备20160163号)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