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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交叉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全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省局决定于9月在全省各市(州)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叉检查时间

2016年9月12日至9月23日。

二、交叉检查范围

全省除甘孜以外的20个市(州),实施一对一相互交叉检查,具体分为:成都-阿坝,凉山-攀枝花,雅安-乐山,眉山-资阳,德阳-绵阳,广元-巴中,遂宁-南充,达州-广安,内江-自贡,宜宾-泸州。

三、交叉检查对象

一是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二是对从事需要低温、冷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三是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商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

四、交叉检查内容

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第一条中列举的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自查内容。

五、交叉检查方式

交叉检查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互派检查组,在被检查市(州)经营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3-4家属于交叉检查对象范围的经营企业。

六、其他事项

1.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交叉检查工作,交叉检查市(州)局相互之间做好配合工作,被检查市(州)局向检查组提供空白的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并派出观察员全程参与检查组的检查工作,同时协助检查组做好联系通知被检查企业和食住行相关事项。

2.检查组在检查完成后应及时与被检查市(州)局交换检查情况和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处置。

3.检查组在交叉检查中产生的食住行等费用,按照公务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回派出检查组的市(州)局报销,费用项目在中央补助地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监管经费中列支。

4.各市(州)局在完成交叉检查后,及时形成检查工作总结,于2016年9月27日前上报省局医疗器械处。具体案件查处情况应及时报告。

省局联系人:王治胜 86781785,彭静86785825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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