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全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省局决定于9月在全省各市(州)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叉检查时间
2016年9月12日至9月23日。
二、交叉检查范围
全省除甘孜以外的20个市(州),实施一对一相互交叉检查,具体分为:成都-阿坝,凉山-攀枝花,雅安-乐山,眉山-资阳,德阳-绵阳,广元-巴中,遂宁-南充,达州-广安,内江-自贡,宜宾-泸州。
三、交叉检查对象
一是对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案件多发等问题较多,且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措施不力的企业;二是对从事需要低温、冷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三是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商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每个重点检查企业抽取若干品种,开展流向和票据真实性的上下游延伸检查。
四、交叉检查内容
总局关于整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112号)第一条中列举的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自查内容。
五、交叉检查方式
交叉检查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互派检查组,在被检查市(州)经营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3-4家属于交叉检查对象范围的经营企业。
六、其他事项
1.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交叉检查工作,交叉检查市(州)局相互之间做好配合工作,被检查市(州)局向检查组提供空白的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并派出观察员全程参与检查组的检查工作,同时协助检查组做好联系通知被检查企业和食住行相关事项。
2.检查组在检查完成后应及时与被检查市(州)局交换检查情况和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处置。
3.检查组在交叉检查中产生的食住行等费用,按照公务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回派出检查组的市(州)局报销,费用项目在中央补助地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监管经费中列支。
4.各市(州)局在完成交叉检查后,及时形成检查工作总结,于2016年9月27日前上报省局医疗器械处。具体案件查处情况应及时报告。
省局联系人:王治胜 86781785,彭静86785825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