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认定、治疗、供药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待遇,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发〔2024〕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做好用药认定、治疗管理
(一)严格落实认定标准
各认定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督促责任医师严格执行认定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用药通过认定。
(二)严把用药处方审核
治疗、供药机构需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规定,做好用药审核和支付管理,为参保人提供合理的治疗服务,避免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三)做好病种权限调整
全省特药系统统一进行适用病种和病种编码的维护更新,请各认定、治疗机构按更新后的适用病种和病种编码调整责任医师病种权限。
(四)强化学习培训
认定、治疗、供药机构应加强相关政策的学习培训,使责任医师、药师、业务经办人员熟悉掌握新版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认定标准和用药支付政策,做到严谨高效地为患者提供认定、治疗、供药结算服务。
二、做好用药监督管理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认定、治疗、供药机构和责任医师在用药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认定、治疗、供药机构和责任医师降低认定标准认定、弄虚作假、串换药品、超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合法合规进行问题处置。
自贡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1月2日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发〔2024〕9号)精神,做好我省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经办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确保基金安全,我中心组织临床专家制定了224个单行支付药品和15个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用药支付。原属单行支付药品的环孢素滴眼液(Ⅲ)过渡期内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按照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3〕2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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