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压力,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疗保险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先分批次推行我市处方试点药店,第一批试点药店拟定一家定点零售药店,待其试运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覆盖面分批次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处方定点药店服务范围。现就申报处方定点药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处方定点服务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条件
(一)具有符合药品储存相适应的储存环境,有药品24小时配送能力。
(二)具有独立经营的场所,符合定点管理对经营面积的基本要求,并只能销售处方药品(属于门慢药品的非处方药品除外)。
(三)实行24小时营业,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并建立有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制度,执业药师需参照《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要求审核参保病人的处方。
(四)药店管理信息系统必须与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动态连接,能确显示所开具的处方药品的剩余量。
(五)涉及参保人员购买的药品进销存信息,均需记录、保存在药店的信息系统,配备有视频监控系统,做好医疗保险服务视频监控工作。
(六)所开具的处方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需不高于集中采购、集团采购价销售,其中国家谈判药品等特殊药(简称特药)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支付标准销售,中药饮片不高于25%加价率销售。
二、确定流程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填写《贵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处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定点零售药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2),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鼓励竞争的原则,经资格审核、现场查验、综合考评等程序,核定出符合条件的处方定点零售药店(分批次)。核定结果公示三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确定为我市处方定点药店。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报送地点
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店请于2020年6月23日下午下班前将申请资料报送到贵港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定点科(贵港市金港大道855号大院内办公楼二楼206室)。
五、其他
未尽事宜,请与贵港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定点科联系,联系人:余振,电话: 0775-4202029.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