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云南省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精准化管理,保障参保患者医疗待遇水平,省医保局制定印发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包含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住院服务标准费用的依据。《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根据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住院服务标准有关规定,并以《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为依据制定。
历年来,随着医保事业的推进以及各项新技术、新项目广泛应用于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体量逐年增多,医保支付政策均已印发文件方式迭代更替,政策的分散化、碎片化弊端日益凸显。为进一步推进云南省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精准化管理,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做了全面梳理和政策范围内部分调整,经多次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相关程序,汇总形成了《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血液制品类,共收录5242项(甲类项目4451项,乙类项目787项,医保定额支付项目4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149项,医技诊疗类1502项,临床诊疗类3379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204项,血液制品类8项。
(2)列入《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的项目,昆明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执行。使用 “甲类”项目无先行自付比例,按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时先行自付10% 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3)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应符合昆明市价格文件相关规定。
(4)《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的,符合限定支付条件纳入基金支付;不符合限定支付条件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备注”栏标有“★”的项目为非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使用该项目时,医保统筹基金按相应支付类别进行支付。
(6)自2024年11月1日起全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统一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
三、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 《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属于试行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待政府定价后再明确医保支付类别。
四、目录实施落地
昆明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并配合做好系统调整。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