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399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评估工作,作为检验全年工作成效的重大契机,安排专门部门和专人落实评估工作要求,逐条核查有关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同时,做好2017年工作计划。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按照《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医疗机构)》(附件1),对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进行评估考核,逐条核查落实情况并进行评分、排名。同时,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附件2)逐项进行自评,标明得分和扣分原因,连同评分排名一并于2017年1月6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处。 三、各三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医疗机构)》(附件1),逐项进行自评,标明得分和扣分,并形成自评报告,于2017年1月6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处。 四、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评估考核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各医疗机构改善服务工作亮点和创新举措,树立并宣传先进典型。形成不超过2000的文字性材料(可附图)于2017年1月6日前上报至我我委医政处。 五、我委将根据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排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我委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自查结果进行复核。
附件:1.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体系(医疗机构) 2.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体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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