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0〕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对本市出台的《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医保〔2018〕41号)和《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医保〔2019〕124号)进行调整修订,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二、管理办法的总体目标和思路是什么?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医保控费与服务质量并重、激励与约束并重,采取线上、线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真实客观反映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实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全覆盖。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考核周期及实施方式。两定机构考核评价周期与自然年度一致,考核评价工作由经办机构具体负责。
(二)明确指标组成及结果生成。两定机构考核评价设一般评价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具体内容由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核实行两定机构分类分组评价,线上指标、线下指标及加分项分别采集,按比例汇总生成两定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三)明确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标准。以两定机构当年度实际应付医保费用的5%作为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挂钩,采用阶梯式计分支付。考核评价周期内,两定机构因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协议管理规定,被解除医保定点协议的,当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年度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
四、与现行政策比较,主要政策调整内容有哪些?
一是整合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统一表述。二是删除原办法中的医保诚信评级管理条款,执行《厦门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五、咨询方式
0592-2859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