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为无效医疗买单达到了数亿元
“我国传统以‘心死亡’为判定标准,宜尽快为‘脑死亡’立法。”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表示,“脑死亡”概念已被世界医学界广泛接受,且美、德、日等国先后立法,承认被确诊为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其社会功能终止。他建议我国从法律上给予脑死亡认可,这将大大避免医疗资源浪费。
脑死亡概念产生于法国。1959年,法国学者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概念,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
陈静瑜认为,脑死亡立法有利于满足司法实践需要。若不在法律上对它进行界定,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他解释,我国刑法许多条款都涉及死亡与重伤问题,并明确规定了对故意及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定罪和量刑。在法医学鉴定中,对于认定脑死亡者为死亡抑或重伤,尚难决断。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之一。我国民法也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死亡的界限标准不统一,确定死亡的时间不一致,可引起遗嘱纠纷、保险索赔纠纷、职工抚恤金以及器官移植纠纷、"不合理"死亡认定等法律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法律上的继承问题,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以及夫妻关系是否能够自动解除等问题。”他在建议中说。
陈静瑜认为,采用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还利于提高器官移植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脑死亡者仍有残余心跳,各脏器血液供应得以维持,所以在及时施行人工呼吸和给氧条件下,各脏器组织不会像心死者那样发生缺血、缺氧。作为供体,这些脏器组织有较强的活力,为移植成功提供了先决条件。“可以预期,在脑死亡立法以后,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垂危病人能获得重生机会。”陈静瑜说。
陈静瑜认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为22%的人口服务,有效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问题非常迫切。“但是目前我国没有脑死亡立法,脑死亡概念得不到法律承认,因而医生即便是依据医学标准宣布脑死亡者去世,如果家属不认为脑死亡者已故,也不能撤出治疗措施。结果,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和其他一切安慰性、仪式性的医疗活动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财力负担,也给国民经济及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他介绍,根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元。一项调查显示,ICU病人的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在ICU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病人的费用又是抢救成活病人的两倍。“我们把大量资源浪费于100%不可救活者,这同我们要达到的卫生改革目标不相称。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将大幅减少卫生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