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成员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为及时补充和调整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品规和价格,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1〕27号)文件规定,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制定了《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根据《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1〕27号)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补充调整药品的品规和价格,不断完善药品采购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入围品种和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及时补充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品规和价格,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四、调整范围
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不足3家的(独家品规除外),包括入围品规出现空缺的;
(二)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虽然满3家,但有价格更合理的品规申请入围的;
(三)已入围品规价格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我省市场现行供货价的;
(四)社会反映或企业投诉的品规,经查实价格存在问题的;
(五)因政策变化需作调整的。
五、方法及步骤
动态调整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2年12月-2013年1月)
1、在县级入围药品中选择与基药空缺目录(无企业中标或中标品种被取消资格后空缺)和2012新增补目录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且入围价格最低的品种进行网上公示,并交企业确认;
2、县级入围药品属于基药空缺目录相同的药品,企业可提出最低价格确认的申请,其原则按以下规定进行:
(1)基药目录规格中标明了包装数量的,县级入围药品的包装数量与基药空缺目录的包装数量一致的方可提出申请,价格按一个整包装进行比较;基药空缺目录规格未标明包装数量的,同目录项下所有包装数量的县级入围品种均可申请,价格按最小制剂单位进行比较。
(2)基药空缺目录同一目录项下申请与确认降低价格的企业若超过3家,则确认价格的企业按综合排名由前至后,依次补足3家企业为止。
3、同品规基层曾中标企业以相同价格优先入围。
4、对企业申请的价格进行审核,并交企业确认;
5、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会议对结果进行审定后,进行公示、公告,并将其县级及以上入围价格同步调整。
(二)第二阶段(2013年3月-4月)
1、对现行基药中标目录中,有企业要求以更合理价格申请入围的(含不足3家的),由省药品采购中心收集、整理动态调整目录信息,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审定并公布;
2、根据动态调整目录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包括国家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省内外最新基药中标价格、本省市场现行供货价等数据;
3、企业根据动态调整目录信息,申报资质信息材料和产品信息材料;
4、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5、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谈判,并由专家组提出拟挂网价格;
6、企业对专家提出的价格进行确认,经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会议审定,交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进行公示、公告;
7、确认价格的企业数超过3家时,同品规曾中标企业,优先入围。
(三)第三阶段(日常工作)
1、由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采集。根据采集的数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调整规则;
2、政府规定价格发生调整的。现行供货价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计算入围价格,并交企业进行确认后,进行公示、公告。
(四)第四阶段
经一、二阶段仍然空标的基药目录,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空标目录进行论证,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予以修订,按照以下方法采购:
1、参照第二阶段工作程序,进行补充;
2、采取邀请采购的方式进行补充;
3、采用定点生产的方式满足临床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相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动态调整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服从统一安排部署,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廉明;
(四)各阶段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动态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六)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工作,加强与相关媒体沟通协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和报道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动态,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争取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如方案实施中,国家公布新的基药目录,本方案将根据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