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驻市、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湘卫医发[2012]54号)(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2012年郴州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郴卫函〔2012〕84号)要求,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目录》,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单位的抗菌药物使用目录,明确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使用抗菌药物权限,并于8月31日前以电子和纸质形式(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直管医院备案目录报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电话:2226020,电子邮箱:yzk2226857@163.com。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督,保证《目录》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