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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用药目录(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干部保健院,甘肃康复中心医院
    2005年8月,省卫生厅下发了《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各试点县(市、区)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目录》,为控制参合农民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可以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但也还存在着一些药物淘汰更新、范围偏窄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确保参合农民利益,省卫生厅经广泛征求各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意见,在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原《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同时废止。同时,对各地申报备案或自行增加的用药品目(除藏药、蒙药外)一并废止。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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