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零售药店: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现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定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协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并已配备执业药师(执业单位应为申报的单体店或连锁药店的具体门店)提供药事服务的零售药店,可按《协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配置应当符合本通知附件1要求。
二、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4日,其中,2020年7月17日下午5时停止接收申报材料,2020年7月24日下午5时停止更正或补充材料。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登记
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登记,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资料扫描件(建议单张图片小于1M),网上初审通过后自行打印《预约通知单》,并按《预约通知单》的说明,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或邮寄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医保分中心窗口(窗口确认部门及地点详见附件2)办理申报资料校验确认和领取《广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纪律》。办理窗口确认时间: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7日(工作日)9:00-11:30、14:30-17:00。
(二)申报受理
各区医保分中心完成申报受理工作后,零售药店自行在网上服务大厅查看受理结果并自助打印受理或不予受理回执。
四、申报步骤
详见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流程图(附件3)。
五、申报要求
(一)零售药店应按《协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
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按《协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当事零售药店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在之后的3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在1个自然年度内因违规累计被解除服务协议2家及以上的,该企业的其他连锁药店在之后的3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三)申报资料本批次有效,原已提交申报资料但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应当重新申报。
(四)零售药店负责定点申报事项的经办人,在窗口送件及领取收件回单时,须提供由零售药店申请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模版见附件6)、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及复印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
(五)零售药店办理窗口确认手续的申报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六)零售药店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包括生活区域(如杂物间、宿舍、卫生间、休息室)、仓库、柱、墙以及其他无法使用的区域。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