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各有关医药机构:
为做好2020年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准入工作,根据汉中市医疗保障局印发《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汉市医保发〔2020〕67号)中关于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工作的要求,经市医保局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原则和条件
申报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依法设置,符合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和用药需求;诊疗行为规范,药品质量安全;诊疗收费、药品价格符合规定;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具体申报条件以《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要求为准。
二、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交资料:
1. 书面申请及申请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4.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数量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资格证明等);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全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 提出申请时在注册地址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的业务收支情况和药品、医用材料“进销存”台账或纳税证明资料;无违法违规被卫健、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处理的记录,且无重大医疗事故。
6. 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营业场所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7. 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已开展诊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8.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零售药店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交资料:
1. 书面申请及申请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岗位职务、从业资格证明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上岗证、注册(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全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 提出定点申请时在注册地址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的业务收支情况和药品销售收入或纳税证明资料,无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处理的记录。
5. 具有独立的经营服务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1年以上证明材料。
6. 具备与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对接的硬件设备,建立“进、销、存”制度和管理台账,结算系统与药店“进、销、存”数据实时对接。
7.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三、时间安排
(一)申报时限,凡申请定点管理的医药机构应在7月24日前完成材料申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二)7月30日前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医药机构的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三)8月中旬前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完成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评估人员实地考核,开展资格评估。对符合条件通过评审的经市医保局同意在市医保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统一公布,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服务协议约定开展相应的医保服务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到各有关医药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医药机构申报资料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汉中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