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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1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23 信息来源:查看

医保函〔2020〕192号

  高丙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本医保制度应对振兴中医药发展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门诊非药物疗法及中药饮片纳入医保

  药品方面,医保部门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始终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基本原则。按通用名计算,现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2709个,其中西药1370种、中成药1339种(含民族药93个),中成药占比由2000年的40.52%提高到2019年的49.43%,中西药品种数基本持平。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时,将中药饮片由排除法改为准入法管理,共892个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纳入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此外,地方可按规定增补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

  诊疗项目方面,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了本省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目前,绝大部分省市依据参保人实际需求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已将包括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在内的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

  二、关于提高中医药医保报销比例的问题

  在医保报销比例方面,基本医保的主要目的是化解参保人疾病带来的财务风险,不因中西医等治疗方式而有所区别。近年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和加强了中医药服务,参保人在基层发生的中医药服务费用可享受较二三级医院更高的报销比例。从2008年卫生统计有关数据看,中医类临床科室(不含中医专科医院)诊疗人次中,58%发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数中医药服务已经享受了报销比例的倾斜政策。

  2017年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各地也积极开展探索,发挥医保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如有的地区降低中医医院报销起付线,提高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有的地区遴选中医优势病种开展收付费方式改革试点,探索中西医治疗同病同费。

  三、关于医保总额控制的制定

  医保总额控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保证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重要方式。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扣除异地就医资金、风险预留金、一次性预缴保费等,综合考虑各类支出以及物价水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水平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指标。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协商谈判,最终确定医保总额,即在确定一家县级中医院医保基金总额时,医保部门与该医院进行公平协商,在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确定总额,整个过程公开透明。为提高医疗机构积极性,医保总额预算还规定了“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提高效率。

  四、关于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要单列中医药发展经费问题

  为传承与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央财政自2003年起每年通过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7号),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列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通过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继续对各地中医药传承与发展事业予以支持。2020年,共下达补助资金20亿元,支持各地培养中医药人才,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各项工作。同时,各地也按要求在本级政府预算中相应安排了中医药有关经费。您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内已有体现。

  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对中医药的扶持与促进政策,共同营造支持中医药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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