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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直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7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满足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就医购药需求,根据《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等文件规定,省医疗保障局决定于近期开展省直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现就申报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长春市区内(不含双阳区和九台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

    4.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

    5.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二)长春市区内(不含双阳区和九台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三)长春市区内(不含双阳区和九台区)取得有效的养老或护理机构许可证(或备案)的各类养老、护理机构及社会福利院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二、申请条件

    (一)普通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

    2.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及价格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符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设置标准;

    4.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和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品种或项目应当达到一定比例,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

    5.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省直医疗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医保、医疗、医药等相关政策法规;

    6.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医护人员数量、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医疗服务的需要;

    7.建立了与省直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8.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需求;

    9.医疗机构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二)特药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除符合以上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卫生健康部门评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3.具有使用特药的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4.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药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三)普通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管理及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和设施;

    2.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达到《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最低标准,营业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药品服务的需要;

    3.零售药店配备的药品应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应当达到一定比例,以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

    4.零售药店具备及时供药的能力,能及时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

    5.建立了与省直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6.零售药店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营业时间内须有执业药师在岗提供配药服务。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省直医疗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医保、医疗、医药等相关政策法规;

    7.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对销售药品服务、药品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

    8.零售药店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四)特药零售药店申请条件。除符合以上零售药店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

    2.具备一定数量特药品种的销售资格;

    3.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年营业额在1亿以上;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五)门诊特殊疾病零售药店申请条件。除符合以上零售药店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药事服务系统和患者管理服务体系;

    2.具备综合评价药品流通企业的整体规模、质量标准、制度流程、专业管理以保障门诊特病项目合规运转和基金安全;

    3.具有特殊药品管理服务经验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型批零一体化药品流通及零售企业;

    4.具有满足门诊特病项目供应服务和质量保障需要的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物流、仓储、配送及“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5.具备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

    6.具备一定数量品种的特殊疾病治疗药品销售资格。

    (六)具备承担慢性病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均可申请门诊慢性病定点服务机构,具备承担门诊特殊疾病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可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定点服务机构。

    (七)养老、护理机构及社会福利院申请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制度,近一年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养老院或护理院需取得有效的养老或护理机构许可证(或备案),社会福利院需取得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申请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护理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4.申请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护理人员数量、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护理服务的需要。其中提供重度失智人员照护服务的,应当具备专门区域、专护人员,区域应封闭安全、自由舒适;

    5.建立了与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6.信息系统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需求;

    7.申请机构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请时间

    本次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申请时间:2020年6月17-23日。以后的新增定点工作按照固定的周期开展,医药机构申请时间为:每季度评估一次,每个季度的前10天;长护险机构申请时间:每年一次,每年的7月1-10日,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四、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五、申请所需材料(原件)

    (一)普通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

    3.法人身份证;

    4.科室设置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参保凭证;

    9.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二)特药医疗机构。除普通医疗机构材料外,需提供如下材料:

    1.具有使用特药专业科室、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

    2.经营特药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3.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物流、仓储、配送及“冷链系统”设备证明材料;

    4.使用特药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

    5.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药合作协议。

    (三)普通零售药店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2.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3.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参保凭证;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四)特药零售药店。除普通零售药店材料外,需提供如下材料:

    1.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2.经营特药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执业药师配备情况;

    3.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物流、仓储、配送及“冷链系统”设备证明材料;

    4.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5.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药合作协议。

    (五)门诊特殊疾病零售药店。除普通零售药店材料外,需提供如下材料:

    1.特殊药品管理服务经验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型批零一体化药品流通及零售企业的证明材料;

    2.药事服务系统和患者管理服务体系的证明材料;

    3.综合评价药品流通企业的整体规模、质量标准、制度流程、专业管理等材料;

    4.执业药师配备情况;

    5.门诊特病治疗药品销售资格及目录。

    (六)门诊慢性病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提供除普通零售药店材料外承担慢性病服务能力与药品的相关材料。

    (七)养老、护理机构及社会福利院

    1.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民政备案材料证明;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法人身份证;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聘用已退休人员提供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理及康复资格证书;

    5.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参保凭证;

    6.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六、评估流程

    (一)网上申请。符合申请条件且愿意承担省直城镇职工医保定点服务的机构,可登陆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直经办机构”)网站(网址: http://www.jlyb.gov.cn),通过点击页面下方“申报省直定点机构入口”进行申报,要求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申报材料未通过网上审核的服务机构将不进行实地履约能力评估。

    (二)实地评估。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打分。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公布)逐项进行评估并填写实地评估表,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由评估小组及申请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实地评估结束后,汇总评估结果,确定拟进行协商谈判的服务机构名单。

    (三)谈判签约。省直经办机构与拟进行协商谈判的定点服务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在谈判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拟签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在省直经办机构网站公示5天,期间接到举报投诉的,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省直经办机构与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因服务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省直经办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省直经办机构负责对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定点服务机构违规退出机制。

    七、终止履约能力评估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与省直或长春市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未满三年的。

    (三)被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工商等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的;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四)在履约能力评估工作过程中,有暴力威胁、语言恐吓工作人员或其他不配合考察评估工作的。

    (五)原定点服务机构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等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机构的。

     咨询电话:96618

     特此公告。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申报说明

    欢迎您登录到吉林省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平台,点击左侧“基本医疗申报”菜单栏,可选定申请单位类别,具体申报说明如下:

    1.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其他浏览器的最新版本;

    2.各单位请点击下载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签字、盖

    公章后在“上传附件界面”上传;

    3.填写申请表:按照行业许可证的信息如实填写,其中医疗机构等级要按照相关部门的凭证填写;

    4.填写工作人员参保信息:

    定点药店:在《工作人员参保信息证明》页面直接添加人员信息并如实填写即可,无需下载模板。

    医疗机构:点击下载《工作人员参保信息证明模板》,如实填写后打印、盖公章、扫描PDF格式,在上传附件界面回传。

    5.上传附件:上传材料需加盖公章后统一以图片或PDF格式上传(1页材料请上传图片格式,多页材料请上传PDF格式,将文件限制在1MB以下)。

    所有非图片格式材料请扫描为PDF格式上传。如上传错误点击删除按钮后可重新上传,全部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可;

    6.提交成功:请各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信息,一旦提交,信息将无法修改。如信息不准确,导致审核无法通过,后果自行承担;

    7.查询审核进度:完成申报流程后,可点击“查看审核进度”栏,查看审核进度及受理结果;

    8.重置及修改密码:登录账号忘记密无法登陆时,可在登录界面点击忘记密码,并输入相关信息将密码重置;

    重置密码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后6位,使用新密码再次登录后,点击右上角图标 ,可进行密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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