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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新冠疫情医疗保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3 信息来源:查看

第一章 疫情期间特殊报销政策解读

一、疫情期间特殊报销政策

(一)保障人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家属、陪护、医务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障范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将救治所需药品、检测试剂、诊疗项目等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受现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范围的限制。

(三)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对确诊和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医疗费用报销90%,财政承担10%。

(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支持就地就近就便治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保障对象异地就医的,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做好异地就医保障对象的备案应急服务,保障对象可通过电话、“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备案,以便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五)结算报销政策。1、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流程。对未实现医保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提供医疗发票、治疗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医疗费用。2、省外就医参保人员费用报销流程。对在省外救治的参保人员,如果个人垫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备案,进行异地结算。3、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终结后,无需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资金报销医疗费用 90%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给救治医院,财政给予补助的个人负担 10%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六)动态维护结算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尚未在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临时性纳入支付范围,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维护进入医保信息系统用于费用结算,并依据诊疗需要,实施动态调整,保证救治费用的上传结算。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口罩、手套、棉签、消毒液、体温表等防控用品。

(八)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政策解读。1、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及时支付。2、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3、参加我国基本医保外籍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卫健部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临床诊断为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由个人负担。

第二章 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的政策解读

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负担,个人不负担,不区分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不区分参保地。

第三章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政策解读

将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的门诊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门诊特殊病管理,并享受门诊特殊病相应待遇。

职工医保。参照我州住院待遇支付标准执行,每年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即起付线)金额6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与我州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居民医保。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康复医疗费用,每年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即起付线)金额12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与我州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全省统一执行。

第四章 核酸检测的政策解读

(一)保障范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抗体测定”项目临时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按甲类执行。

(二)核酸检测费用支付解读。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检测费用最高价格标准不超过55元/次,(除检测试剂可以向患者收费外,其余检测所需的耗材均含在项目检测费用内),检测费和向患者收费的耗材总费用不超过80元/次。参保人员门诊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住院病人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新冠病毒抗体测定”费用按现行住院政策报销。

本手册所涉及的政策文件由德宏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692-2937068

异地就医备案电话:州直:0692-2213739、芒市:0692-2272819、瑞丽市:0692-6996021、陇川县:0692-7998133、盈江县:0692-3013836、梁河县:0692-616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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