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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0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合管办,洋浦社会发展局,西南中沙卫生局:

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省继2010年底乡镇卫生院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后,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村卫生室全面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近期我厅对各市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了督查,发现了一些亟待规范的政策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现就规范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补助发放。经督查发现,部分市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照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额的30%给予补助,此补助方式不符合我省规定,应及时纠正。补助办法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医改办、省卫生厅印发的《海南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补助办法(试行)》(琼财社[2012]213号)执行。基药补助不得以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额作为标准,不得与药品销售额挂钩,要切断补助与药品使用量的关系,彻底切断以药养医的利益链条。市县卫生和财政部门应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基药补助发放原则上与乡镇卫生院职工工资发放同步,实行按月发放。卫生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乡医补助,要让乡医及时足额拿到补助,保证其基本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可提高补助标准,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二、明确村卫生室用药目录。原则上,村卫生室只能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目录(以下简称《两目录》)内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品种为补充。督查发现,各市县村卫生室用药目录大相径庭,药品销售价格也不尽相同,且存在使用《两目录》外药品情况。为规范管理,现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对《两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不再使用,临床确需使用的,必须经市县卫生局报省药品招标办审核同意后由卫生院网上采购。

三、规范村卫生室药品采购渠道。督查发现,个别市县在村卫生室原有药品使用过渡期(启动实施基药后的3-4个月)结束后,对药品采购环节没有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导致村卫生室仍然存在网下私自采购药品情况。网下私自采购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也不利于药品的使用监管。为规范管理,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药品必须全部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将药品直接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储存、分发药品,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配送企业直接将药品配送至村卫生室。严禁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村卫生室要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的进销管理。

四、规范村卫生室药品销售价格。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不得赚取药品加成收入,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五、规范村卫生室收费和新农合补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且新农合定点的村卫生室,参合农民看病就医时可向其收取一般诊疗费自付部分0.5元和药品及医疗耗材的自付部分费用,一般诊疗费新农合补偿部分2.5元由合管办审核后按月结付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药品销售资金全额上缴回款乡镇卫生院。药品新农合补偿部分费用由合管办审核后按月结付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参合农民看病就医时可向其收取一般诊疗费3元和药品及医疗耗材费用。督查发现,个别市县的部分村卫生室收费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所开处方上的药品没有标明价格,没有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按实际发生费用收费或多收费用。各市县对以上行为应进行规范,严禁乱收费再次发生。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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