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为科学调整我省基本药物目录,不断完善药物政策,推进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对我省两次增补的203种药物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对我省203种增补药品,从安全性、有效性、适用性、管理现状进行综合评价,为调整省基本药物目录提供技术支撑。
二、评价时间
2013年3月25日—4月25日
三、评价范围
全省所有三级医疗机构;每个州、地、市(本级)选取1所综合医院,1所民族医院;每个县(区)选取1所综合医院,1所民族医院。选取乡镇卫生院10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20家、乡镇卫生院100家,村卫生室200家。具体抽取机构见附件1。
四、评价内容
对省增补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适用性、使用管理现状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青海省增补基本药物综合评价表填报说明》(附件5)要求,填报《青海省增补基本药物综合评价表》(见附件2-4)。使用民族药的单位同时填报《青海省增补基本药物民族药补充信息表》(附件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填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建议增补基本药物品种表》(见附件6)。不使用的品种可以不予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药物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对科学调整基本药物目录,有效控制药品不合理费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及时上报数据。各厅直单位数据可直接报送至厅药政处;其他单位数据报送至州地市卫生局,经审核后统一报省厅药政处。
本次综合评价只针对203种省增补药品,且为招标采购中标的剂型、规格。每品种每剂型形成一行评价数据,可自行根据需要插入行。
本文件及附件可在青海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电子邮箱:yaozhengchu@yahoo.cn。
联系电话:0971-8251379
药政处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