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
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管理,满足参合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证新农合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省卫生厅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8)[新增、修订部分]〉及相关服务价格的通知》(冀价管字[2009]10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修订部分]〉及相关服务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0]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冀卫农基字[2007]3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反馈。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2007年12月28日颁发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