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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2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五日

深圳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促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引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市民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广东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卫〔2010〕3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广东省有关要求,完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监管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和评价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用药需求。主要目标包括:

     (一)从2010年起,全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配齐和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下同),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比例。

     (二)从2010年起,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采购价零加成销售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采购、配送、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群众基本用药安全。规范市场流通秩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

     二、主要任务

     (一)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送。

     1.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企业按市场规律向符合条件、有质量保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2.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省规定报名条件的药品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3.医疗机构应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公布的入围药品配送商中选择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根据集中采购结果与其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本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

     1.从2010年1月起,全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必须配齐基本药物,并按照采购价格实施零差率销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使用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为主,使用省增补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根据服务区域居民的疾病谱和用药特点从严掌握。(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2.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从2010年1月起按规定配齐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应达到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3.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在岗,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4.医疗机构必须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物。(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5.完善我市药品储备制度,参照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储备目录的品种,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供应。(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医保政策。

     1.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继续执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就诊时,其符合规定的用药可享受降低自付费用比例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保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2.积极探索总额预付包干或按人头、按病种、按病例分型等付费方式改革,促进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节约公共卫生资源。(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保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四)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督管理。

     1.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整体管理和质量评估指标,作为核定医务人员绩效工资的指标之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医院的信息系统,对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情况实行监控。(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2.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开展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业务技能培训,建立处方点评制,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使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为主,使用省增补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握。(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3.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和药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物品种民主遴选程序,严格控制奇异剂型、奇异规格药品以及单独来源高价药品的采购和使用。要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监控机制,严格实施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坚决遏制临床不合理用药。发挥执业药师指导规范用药的作用,维护其对处方实施合理性审核的权威,提高药品调剂和配置质量。(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4.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零售药店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和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列为申办药品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由市药品监管局负责)

     5.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6.市监察局(纠风办)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执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由市监察局、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五)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

     1.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药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推行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本市生产的基本药物,要实现抽验品种全覆盖,并对抽验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抽检结果以及对生产基本药物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通报广东省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本市基本药品的行为,依法注销不达标企业。(由市药品监管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2.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及时分析评价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不良事件扩散,保证用药安全。(由市药品监管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3.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由市药品监管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落实有关职责,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扎实有序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加成销售后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另行核定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二)加强监督考核。

     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考核小组,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民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对基本药物的信赖度,改变患者用药习惯。(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药品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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