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卫计规划字〔2018〕666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自治区医学会对2016年和2017年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单位进行了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等56所医疗机构的79台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作出配置许可决定。请各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配置许可事宜。各盟市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疗机构名单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