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现将《南宁市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南宁市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服务行业监管,建立诚信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79号)以及《广西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桂卫监督发〔2023〕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医疗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障健康等卫生健康社会责任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的认定、统计、公示和后续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开展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级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级信息
第五条 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应当以卫生健康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抽检、双随机抽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投诉查处,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信息为基础。
其他部门、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信息,经核实后可作为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南宁市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指标,明确收集评价信息分工,及时收集汇总评价信息。
第三章 评价等级
第七条 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条件、医疗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母婴保健、临床用血、放射诊疗、传染病防治、综合管理等八个方面。
第八条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差四个等级。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状况,使用《南宁市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指标》评分,根据关键项目的达标情况和标化得分,得出医疗机构的评价结果,确定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
信用分级评价指标设有“※※”、“※”两类关键项目,如有一个“※※”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评为差;有一个“※”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不能评为优秀。
关键项目达标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化得分评定医疗机构信用等级:
(一)标化得分90(含90)分以上,信用等级为优秀;
(二)标化得分80(含80)至90分,信用等级为良好;
(三)标化得分60(含60)至80分,信用等级为合格;
(四)标化得分低于60分,信用等级为差。
第十条 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评价有效期内,如医疗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直接给予降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有效期为2年。由申报机构根据评价内容开展自评,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评价申报表、自评情况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10-12月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谁评价、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进行审核后,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公示拟确定的医疗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并将拟确定信用等级情况反馈给相应的医疗机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医疗机构对公示的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意见,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等级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部门或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上年度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结果。新的信用等级结果公布后,原公布的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原公布的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结果、信用降级情况通报给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
前款所列部门,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 评先创优、资质等级评定,充分应用医疗机构信用分级评价结果,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因行政任务、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检及处理投诉举报外,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两年监督检查一次;
(二)优先安排市卫健委专项科技项目立项;
(三)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有关评先评奖活动中,适当给予加分。
(四)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 引导、鼓励信用等级为良好、合格的医疗机构改进其执业行为,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更高的信用等级。对等级为良好、合格的医疗机构,按常规频次开展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为差的医疗机构,实行严格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二)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给予扣分;
(三)列为重点监控和卫生监督检查对象,每季度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四)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督促医疗机构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六)卫生健康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荣誉称号、降低相关评估等级,限制或者建议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八)将信用分级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视情况列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