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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16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2012年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2年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要点

    2012年是进一步深化医改之年,关系到前三年医改成果的巩固发展。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按照全省医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的目标任务,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重点,全面深化和规范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和发展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成果,积极探索建立比较规范的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以省为单位的药械集中采购机制。
    一、全面推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一)巩固实施成果,深化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所有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对其运行经费予以合理补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在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合理调整目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调整省增补药物遴选专家库,开展省增补药物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分析评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为省增补药物目录调整奠定基础。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根据群众用药需求,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结合各地过渡期使用非目录药品情况,完成省增补药物目录调整工作,优化省增补药物目录品种、类别和结构比例,重点关注儿童、妇女、慢性病和急救用药。
   (三)加强宣传培训,普及科学用药知识。以《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为蓝本,组织编写《浙江省增补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浙江省增补药物处方集》,以指南和处方集为重点,以“百千万活动”(百名骨干师资辅导、千个机构集中授课、分发万本宣传指导手册)为抓手,继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使用的培训工作,引导医务人员科学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各市、县(市、区)通过各类媒体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和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四)加强药品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按照《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组织各地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强药事管理,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等制度,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促进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特别是加强过渡期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鼓励和扶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
   (五)开展监测评价,提供基本药物政策调整依据。建立由临床、药学、管理等专家组成的省、市、县三级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估专家组,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及工作督导。按照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评价需求,对现有监测指标进行修改完善,动态了解制度实施效果,为基本药物相关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进行反馈。继续做好我省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国家监测点建设,各监测点全面做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报销等信息监测上报工作。
   (六)扩大使用范围,推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优先并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推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
   (七)落实配套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财政补偿政策,财政补偿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补偿机制。在完成基层医疗机构定性定编后,妥善解决编外人员问题。加快推进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并推行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内部分配制度,切实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八)加强督导检查,促进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实施。加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督导,重点督导以“六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基本药物制度、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财政补偿和绩效工资政策落实及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等情况,确保基本药物制度能够按照统一要求和步骤扎实推进。
    二、完善机制,认真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进一步完善省级经办机构和采购平台,形成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和监管体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4号)精神,加快市、县两级药品集中采购经办管理机构建设,切实承担经办监管工作职责。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实施方案、招标规则、中标产品、中标价格等信息。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意见和方案。加强市场价格调查,做好采购计划编制,围绕质量、价格和供应等核心环节,招标与采购结合、量价挂钩,妥善处理政策衔接、剂型规范、“双信封”形式、带量采购、资金支付、配送方式等问题,实现带量采购或单一货源承诺,签订购销合同,一次性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价格,不断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三)实施统一结算,建立基本药物回款制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要求,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药品统一采购和结算经办机构,完善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交货验收合格并签收后30日内付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周转资金,确保药品正常供应。
   (四)巩固工作成果,扩大集中采购覆盖面。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监管”的原则,确保全省所有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用药、免疫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的所有临床用药,全部纳入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体系。
   (五)加强履约监督,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完善约束、奖惩机制,督促供需双方签订采购药品供货合同,并严格认真履约。督促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规范货款结算行为,实现60天回款目标。督促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保证药品质量,按要求做好药品仓储、运输以及近效期药品的替换货服务,认真履行购销合同,及时配送供货,重点做好抢救药品、廉价药品储备供应。
   (六)加强监督管理,实现“阳光采购”。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监督,认真受理举报,严禁网下采购、二次议价、返点返利、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并记入不良记录。充分利用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准确掌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真正实现“阳光采购”、“阳光用药”。
    三、积极探索,推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一)制定规则,建立以省为单位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新机制。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法、实施方案和采购目录,开展以规范购销秩序,净化流通环境,控制价格虚高为目标的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切实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二)稳妥推进,分期分批实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监管”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医用耗材评审专家库,全年力争完成2-3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探索利用省级统一平台,依托省级专家库,组织有条件、有经验、有能力的市集中招标采购部分医用耗材,供其他地区集中采购参考或直接采用。
   (三)明确职责,落实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任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明确机构或专人承担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培训,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制定采购计划、上报历史采购数据、严格执行中标结果。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网络平台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全程实行动态监管。通过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公开集中招标过程、采购过程,实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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