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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30 信息来源:查看

为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满足群众就医购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长春市人社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意见(试行)》(长人社﹝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新增定点评估。

  1.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能够提供有效服务能力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血液透析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医疗门诊部(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申报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科室设置不低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标准的80%;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80%;职业医师注册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本机构的比例不低于80%。

  2.零售药店:经相关部门批准,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能够提供有效服务能力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药店。申报机构中连锁药店申报的数量不应超过本连锁药店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门店总数的30%。

  (二)变更定点评估。

  1.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新增定点评估程序进行申报;同一连锁机构内部法定代表人因人事调整发生变更的,应由连锁机构出具人事任免文件,经核查属实后,按变更程序申报。

  2.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发生机构类型变化的,应按照新增定点评估程序进行申报。

  3.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按变更程序申报。

  二、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本年度首先开展市区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新增(变更)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的评估工作。具体程序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报送申请资料。

  市区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申请资料报送时间为4月8日-4月12日。符合申报范围的各医药机构,通过长春医保网站下载《评估申请表》并向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处报送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医疗机构。

  (1)《长春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申请表》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照无法体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时间的,应由卫生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医疗机构经营时间的证实材料,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科室设置及医护人员数量、职级等翔实文字材料;

  (5)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6)从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聘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在册职工近期缴纳医疗保险的票据,在册职工的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9)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百度地图标示的所在详细地理位置资料(包括:街路及门牌号码)。

  2.零售药店。

  (1)《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药店从业人员名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聘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在册职工近期缴纳医疗保险的票据,在册职工的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7)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百度地图标示的所在详细地理位置资料(包括:街路及门牌号码);

  (8)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国药准字号、标明序号)。

  (二)实地评估。

  预计市区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实地评估时间为4月中旬-5月底。初审合格的,由长春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标准》逐项进行评估,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由评估小组及申请评估机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评估期间,医药机构应保持正常营业状态,且公章和证照、证件、证书等资料原件,必须存放在申报评估机构现场,以备查验。

  (三)综合评估。

  根据医保网络承受能力以及定点医药机构布局等情况,在实地评估基础上,结合其近1年来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评估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拟签约医药机构名单。

  (四)网络公示。

  经综合评估后,将拟签约医药机构名单在长春医保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订协议。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市区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适时开展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新增(变更)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的评估工作。相关评估方案与评估标准由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针对实际,提高思想认识。目前我市正处于机构改革特殊时期,组织部门与评估专家更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评估时间,确保整个工作有序完成。

  2.规范操作,严肃工作纪律。评估小组专家在实地评估过程中应严守工作纪律,统一评分标准,严格按照《实地评估标准》规范操作。医药机构要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在实地评估过程中如发现违规及虚假材料,两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

  3.周密安排,确保工作实效。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程序抽选专家并进行分组,切实做好评估期间的协调保障工作。申报机构应严格按时限要求依程序申报,逾期不予办理。此外,申报机构还应积极配合实地评估工作的开展,保持正常营业状态,如现场评估到访不遇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资格;现场不能立即提供相关材料的扣除对应分值。

  四、其他事项

  医药机构新增(变更)评估标准另行通知,请相关单位关注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信息。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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