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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湖南省专科联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24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医疗机构:

    现将《湖南省专科联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中医药局

2024年12月16日

湖南省专科联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科联盟框架体系,健全专科联盟管理模式和运行激励机制,逐步扩大专科联盟覆盖面,逐渐形成完善的专科联盟体系和补位发展模式,建立目标明确、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和权责一致的引导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联盟是指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形成的区域间若干特色专科协作组织。专科联盟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专科联盟。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属地患者跨区域就诊病种及技术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专科联盟建设。

    第五条  在区域内以临床专科合作为主要内容,以重点提升重大疾病救治能力为主要目的,由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的特色专科技术力量为支撑,联合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相同专科技术力量进行组建,重点聚焦辖区内异地就医占比大、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病种。

    第六条  省内高水平医疗机构应当针对群众健康危害大、看病就医需求多的重大疾病、重点专科为方向,重点推进肿瘤、心血管、脑血管以及儿科、妇产科、麻醉科、病理科、精神科等专科联盟建设。鼓励长沙、株洲、湘潭等地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或牵头成立长株潭地区专科联盟。鼓励省市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建以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成员的区域性妇幼保健院联盟。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组建中医专科联盟。鼓励拥有国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承担省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任务的医疗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牵头组建专科联盟。

    第七条  专科联盟的设置以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专科联盟。专科联盟名称由“行政区划+专科名称+专科联盟”组成,符合医学科学规律及临床医学发展需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管理本级专科联盟,含“湖南省”名称的专科联盟和跨市州的专科联盟需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管理,跨县域的专科联盟由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新增、更名、合并、撤销本级相关专科联盟。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区域专科联盟不得擅自开展活动。

    第八条  专科联盟实行分级备案管理,由医疗机构填写《湖南省专科联盟建设备案表》(见附件1),提出设置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备案后,筹建专科联盟。专科联盟筹建过程中,牵头单位与副主席单位、成员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权利和义务,统筹人员调配、资源共享等,形成相关材料(包括联盟章程、协议书、联盟成员单位名单等)报送至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换届有关事宜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各专科联盟应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级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要求,按照定单位、定责任、定目标、定任务、定评价“五定”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专科联盟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各专科联盟最高议事机构为联盟理事会,由牵头单位组织成立,每届任期4年,设主席(会长、理事长)1名,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负责明确组织架构和管理形式,制定专科联盟章程、发展规划及配套管理制度,建立成员单位加入和退出机制。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专科联盟建设与发展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专科联盟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以提升区域内重大疾病救治能力和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技术协作为主,推进人才共享、资源流动和服务衔接,形成辐射带动和补位发展模式。

    第十二条  建立专科人才培训机制。牵头单位应制定联盟内专科人才培训制度和计划,独立或会同技术实力突出的成员单位组建骨干学术团队,作为师资力量,通过“选上来”集中培训、进修学习,“走下去”巡回讲座、手术示教、临床带教、教学查房,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医疗监管平台、医学教育平台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全面提升本专科医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建立业务技术合作机制。依托专科联盟骨干学术团队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发挥特色专科技术优势,通过专科组建、科研和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业务指导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本专科医疗技术合作,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帮助成员单位提高专科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建立双向转诊服务机制。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完善专科联盟内患者转诊指征和流程,形成高效的分工协作、双向转诊服务,做到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上转畅通,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患者下转有序,建立转诊档案,为患者提供有序衔接的连续性诊疗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医疗质量保障机制。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一体化、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专科联盟内部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诊疗规程,完善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保障体系,提高规范化诊疗水平,推动实现专科联盟内部医疗服务同质化。针对部分群众需求大、技术难度较高的专科疾病,牵头单位应指导成员单位加强专科能力建设,提升诊疗水平,并通过建立延伸门诊和延伸病房等形式给予患者同质化诊疗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技术支撑机制。各专科联盟应利用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教学、远程会诊等,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进“下级检查、上级诊断”,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

第 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专科联盟的监督管理,督促专科联盟按照联盟章程依法依纪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要以综合评估为导向,根据功能定位,建立完善专科联盟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机制。牵头单位应当制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定期对专科联盟综合绩效、各成员单位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工作持续改进的依据。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制定《湖南省专科联盟绩效评价指标》(见附件2),重点评价服务利用、辐射带动、上下转诊、专科引领、患者满意等指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专科联盟绩效评价指标,不定期开展动态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与重点专科项目安排、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等挂钩;对连续2年评价结果较差、成效不明显的联盟,按程序予以解散,确有必要组建的专科联盟,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开遴选。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洁纪律等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牵头组建的院级专科联盟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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