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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幼保健院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药价格
发布时间:2016/02/17 信息来源:查看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药价格

【政策背景】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湘发改价服[2015]1089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为实施医药价格改革医院之一,文件要求2016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新的医药价格。
【基本原则】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总量控制:总体上不增加服务对象医药费用负担;
    结构调整: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降低药品、耗材收入占医药费用的比重,提高医疗服务性收入的占比;
    有升有降: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的费用;
    逐步到位: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
【主要内容】
    1、取消药品加成。所有药品(除中药饮片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以2014年药品合理差价额和医疗服务项目降价额为基数,按基数的80%左右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总量,其余部分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予以补偿。
    2、降低医用耗材加成。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明确可另行收费的,加成降为:购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加收5%;1001-3000(含)的加收3%;3001元以上的最多加收100元。
    3、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核共振扫描(MRI)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0%;X线计算机体层(螺旋CT)成像每个部位从700元降至为400元等。
    4、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5、对涉及特殊群体的医疗服务项目如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过滤、连续性血液净化得项目价格不调整。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价格改革工作办公室电话:84332350。如您对价格改革有疑问,请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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