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各市属医院,各有关省属在锡医疗机构:
为掌握全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锡卫医〔2015〕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无锡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工作安排(2015—2017年)》(锡卫医〔2015〕51号,以下简称《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现就做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总结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结范围
全市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总结依据
《实施方案》、《工作安排》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05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总结时间
总结本年度工作,截止2016年11月底。
四、材料要求
全市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上报书面总结(包括40项举措落实情况、1—2个突出的亮点及存在的问题等)及《通知》中
医疗机构考核指标自评表;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本地区总结(同上)、《通知》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指标自评表和《无锡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自评得分及排名表》(见附件)。所有上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电子版。
五、上报时间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市属医院和各有关省属在锡医疗机构于2016年12月7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其它医疗机构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间由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六、其它事项
此次总结将纳入对各地、各有关医疗机构的年总考核,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核查。请各地、各有关医疗机构认真对待,杜绝弄虚作假;按时上报总结材料,逾期将按“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工作”未完成论处。
联系人:司马俊,李明钢;电话:81822091,81822089;邮箱地址:wsj.yzkj@163.com。
附件:无锡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自评得分及排名表附件.docx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