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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输液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各市属医院,有关在锡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52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201671日起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2016年底前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液”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输液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部署及市卫生计生委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强化管理,杜绝松懈思想,层层落实责任,持续改进工作方法和存在不足,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规范用药,打牢思想基础,以确保全市医疗机构输液管理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并确保落实到位。

  1. 践行医学规律。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要科学研判、积极筹措,适时召开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及相关会议,从医学理论高度指导临床静脉用药特别是抗菌药物静脉用药的合理、规范,降低使用比例和使用量,逐步全面停止门诊部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液。

  2. 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要积极开展政策性宣传和医学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以医学科学理论为依据,积极引导医务人员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进一步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确保在当前医改形势下科学行医、廉洁行医。

  3. 因病施治合理分流。各二级及以上医院要认真梳理本院门诊患者的病种、临床路径、诊疗方案,对既往的处置方法和门诊处方进行梳理,坚决杜绝“不合理治疗”;梳理并优化门诊工作流程,对确需急诊的患者应免除重新挂号并通过绿色通道转入急诊科治疗,对确需入院输液治疗的患者应转入病房输液,确保医疗行为安全有序。

  4. 加强急诊救治力量和管理。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急诊室观察床位及仪器设备,增加急诊医务人员力量,规范急诊观察病历书写,加强急诊观察室的管理,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5. 加强处方点评制度。各二级及以上医院要充分发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临床医疗质量环节管理,组织医学、药学、临床微生物、医疗管理等学科、部门技术及管理人员,强化抗菌药物及其他静脉使用药物处方点评工作,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

  6. 加强双向转诊工作。全市医联体内的医疗机构应积极推进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将慢病管理和康复期患者及时转入基层医疗机构延续治疗和康复治疗;对不属于急诊或住院范畴又确有输液治疗需要的患者,要引导其去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以此次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输液管理工作为契机,严格规范辖区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及静脉药物使用管理。

  1. 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准入管理,于630日前完成管辖范围内门诊部及以下医疗机构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核准登记工作。凡不具备使用抗菌药物和其他药物静脉输注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将抗菌药物、其他静脉用药品种和静脉输液进行核准登记。

  2. 加强药品目录管理。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限时梳理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用药目录和使用情况(特别是抗菌药物静脉使用情况),不得登记《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原则上只限于三级医院使用、只限于住院患者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同时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以及临床诊疗行为规范管理。医联体内部因患者接续性治疗、专科结对等需要使用的,经批准后可以使用。

  3. 积极开展细菌学检查。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医联体范围内)应积极开展抗菌药物的微生物标本送检,以确保抗菌药物达到目标治疗效果。

  4.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和督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静脉使用药物再培训,以普及合理用药及输液反应急救医学知识,强化临床合理用药指导。

  5. 加强硬件建设与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具备输液条件的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应加强抢救室建设,加强医务人员急救技能培训,按照规定配置“五机八包”、氧气瓶等急救仪器设备和药品。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栏、报纸、宣传手册以及手机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省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机构输液管理的要求、疾病治疗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给药途径,进一步提高患者就医的依从性,引导形成“能不吃药就不吃药,能吃药就不打针,能肌肉注射就不输液”的就医理念,倡导健康的生活习惯,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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