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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03 信息来源:查看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意见

晋卫规划发【2014】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 

为引导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均衡配置,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提升技术服务能力,依据《山西省卫生厅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实施细则》(晋卫计〔2012〕130号)和《关于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卫〔2014〕29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对我省基层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在配置规划总量范围内,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适度放宽基层医疗机构及非公立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科学引导医疗机构配置适宜的装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诊疗需求。 

二、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均衡配置,适度放宽、资源共享,有序推进、强化监管的原则。 

三、具体方案 

(一)放宽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准入条件 

1、放宽配置条件。对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以及空白地区、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县级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可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服务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可适度放宽。 

首次配置的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等合理配置适宜产品,提倡首选国产设备。已配置过的医疗机构,更新或新增设备时,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可参照医疗技术水平和设备利用率,放宽设备选型方面的限制,适度超前地提高配置设备的档次标准。 

2、放宽上岗人员执业地点限制。依托医疗联合体,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鼓励具有上岗资质人员到县级及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在确保具有上岗资质人员不间断服务的基础上,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3、放宽配置品目。根据市级区域卫生规划,依托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项目,依据县域医疗服务人口、地域分布、主要病种、技术能力和上岗人员配置等因素,探索建立县域大型医用设备诊疗中心,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品目,扩大诊疗范围,逐步提高区域医疗服务能力。 

(二)探索开展医联体内大型设备资源共享 

探索开展医疗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及设备资源共享。通过向受援医疗机构捐赠或调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和大型医用设备统筹利用。鼓励通过远程会诊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县级尤其是农村居民得到与城市居民同质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服务,缓解病人过度集中于大医院检查造成的拥挤现象。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省级层面管理与监督。一是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以政府投入为主,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二是强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对未列入规划的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审;对擅自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对违反规定,配置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将不予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四是对违反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论证和使用评估工作,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品目和型号的设备,减少不合理配置造成的资源浪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对超规划配置、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应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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