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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卫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改进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对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低价药品清单只标识药品通用名和剂型,不区分具体生产企业。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应执行低价药品相应政策。清单所列剂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者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仍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

二、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但此次尚未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由生产企业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由生产企业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市场供求、成本变动及临床使用等因素,经审核可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并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定价前,暂由我局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加强监测和监管

属于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其价格,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上限。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低价药品,应依照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按实际中标价格顺加规定的加价率销售,其销售价格不得突破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其中,实施药品零差率政策的医疗机构,应按实际中标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在社会零售药房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的低价药品,其最高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政策联动

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促进用药结构优化,保障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局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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